行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发布日期:[08-05-31 10:53:39] 点击次数:[]

相等或一倍以上的罚金;对于财产行利益行贿的,亦可规定一个最低至最高金额的罚金幅度。这一立法修改的理由可简单地归纳为:第一,对贪利性犯罪,就应对其经济利益惩罚之,加倍地剥夺或损其欲得的经济利益,这是打击贪利性犯罪的有个有力武器,必须充分地运用;第二,重视财产刑的适用,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均普遍地规定了行贿犯罪地罚金刑。

  (二)社会预防

  预防行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才能真正奏效。为此,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建立预防网络,依靠社会各级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抓好防范工作。基于这种认识,一些地方采取“党委搭台,检察机关唱戏”的做法,如上海市采取健全监察助理员队伍的办法,促进预防网络的形成。检查助理员是检察机关的一支编外队伍,在协助检察机关查处犯罪、预防犯罪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市各大中型企业、农村乡镇聘请了几千名检查助理员,制定了有关的工作条例,对他们分期培训。检查助理员在检察机关的领导下,通过法制宣传。排疑查漏、堵漏建制等措施,为本单位本系统预防犯罪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上海市还尝试了检察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共建文明,建立与企业、企业家联系的专门组织等形式,促进社会预防。检察机关的部门在反贿赂斗争中处于第一线,开展预防工作大有可为,但由于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我们提出的预防建议和措施最终还需要有关单位采纳和落实。因此,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只有与社会预防有机联合起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三)建立具有预防行贿犯罪功能的市场经济体制。

  行贿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旧体制并存,企业和个人的许多经济行为要在两种矛盾体制的夹缝中完成。一方面在商品的交换环节实行市场机制,而另一方面在资金、原材料、技术、劳动力、能源、运输、信贷等方面计划机制还有一定作用。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跟并且发展壮大,必须千方百计得到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信贷保证,因而企业和个人则采取行贿。政府部门,特别是一些经济管理部门仍然拥有干预企业和个人正常经济行为的权力,个人和企业为保证自己经济行为的正常进行,对上述部门中那些实权在握却利欲熏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不用行贿的手段满足其贪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在行业、企业、地区之间的配置都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这里所说的资源包括能源、原材料,也包括资金、技术、人材、劳动力和土地等等经济要素。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和个人因为这些经济要素行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为争取优惠价格(税收、利率)而发生的行贿犯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四)监督、制约机制

  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有官方的,也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如社会舆论的监督、公众对行贿线索的举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揭露可以敦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处理,激励执法者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社会公众可通过各种途径向国家有关部门揭发行贿犯罪行为,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配合司法机关惩治腐败,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样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对行贿行为的制约监督,使各种行贿犯罪在起始状态受到抑止。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堤坝。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首先是不道德的,道德在预防犯罪中具有原始性、超前性和社会性。我国近年来所出现的贿赂犯罪高峰期,导致了犯罪预防战略方针的重新制订,全社会形成了一个遍布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学校、家庭的治理网络。不论在这一网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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