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发布日期:[08-05-31 10:53:39] 点击次数:[]

不能不说是行贿罪立法上的一个不足。

  (2)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负效应。

  近年来,我国在反贿赂犯罪执法斗争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斗争的效果。例如“以罚代刑”,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犯罪分子以罚款了事。另外,对于有背景的行贿分子,执法机关办不了或不敢办,甚至有的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好收拾而草草结案。这些现象的实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其结果就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并产生一些不该有的负作用。打击不力,一方面强化了其他行贿分子的侥幸心里、促使他们在犯罪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另一方面是那些已受到惩罚的犯罪分子心中不平,难以认罪服法。这就使得刑罚的适用达不到应有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这也不利于形成一个对行贿犯罪人人喊打,使行贿分子人人自危、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社会氛围。

  二、行贿犯罪的预防措施

  要从根本上防止行贿罪的发生,应根据行贿罪发生的机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从以往对行贿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看,较重视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我们认为,刑法惩罚不是万能的,只是防治犯罪发生的最后手段,相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他只能是打击犯罪的一个方面;要真正从质上遏制行贿犯罪的发生的频次,在一定时期和特定社会条件下,尤其是在行贿犯罪比较猖獗的情势下,预防措施是不可忽视的。

  (一)刑事预防

  1、严格执法,发挥刑罚预防功能

  刑罚是最基本的预防犯罪途径。这种选择是基于人们对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的理解。刑法不仅能够把国家关于禁止行贿犯罪的意志传给每一个社会成员,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能够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刑罚使犯罪者在以后的行为选择中抑止犯罪冲动,从而达到阻止其再犯罪的目的。同时,刑罚的具体使用也会对企图犯罪者发出警告并抑止其犯罪的冲动。因为,可能进行行贿犯罪的人,一面有崇拜金钱、推崇私利,置法律、道德于不顾的意志倾向,另一方面又有惧怕刑罚,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这一角度说,对行贿分子施以严厉打击,可以使未犯罪者远离刑罚而不去犯罪,使已经犯了罪的人通过对刑罚的体验而遏制犯罪的意念,预防重新犯罪。

  2、完善惩治行贿犯罪的司法制度。

  (1)行贿对象不仅局限于财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不以直接的“公权”与“私财”的非法交易的形式出现的贿赂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过程中,接受相对人为其本人或者第三人设定的债务、股权、免除所欠债务,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出国、出境旅游、减免贷款利息,免费提供住房使用权、解决城市户口、调动工作、招工转干、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吃喝娱乐消费,甚至提供性服务等等。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规避直接的权钱交易而以公权与其他私利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些人提出应把贿赂的含义扩大至包括财产性利益;还有些学者进一步提出,除了应当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外,还应当把诸如招工转干、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吃喝娱乐、性服务等非财产行利益也纳入行贿范围。而事实上。国外绝大多数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也已经将财物规定为行贿罪的对象,我国的规定显然落后于当今世界反行贿受贿的立法和司法进程,更不利于我们正在大力开展的反贿赂工作的深入进行。

  (2)设立行贿罪的罚金刑制度

  我国对于行贿犯罪,除法人行贿犯罪外,均未设立罚金刑,这是运用财产刑打击犯罪方面的一个空缺,急需通过立法予以弥补,明确规定对于包括行贿犯罪在内的贿赂犯罪,可以并出或单处罚金,并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标准。如规定与行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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