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系列社论四] 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发布日期:[08-05-31 15:12:33] 点击次数:[]

时间:2008年04月10日 08:38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四论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司法公正”,“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坚持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责任所在,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盼。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是要牢固树立坚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要通过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各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通过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既监督纠正了一批有罪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又监督纠正了一批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问题;通过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一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问题;通过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严肃查处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解决了一些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取得的成绩是可喜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的十七大后,随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阶段性矛盾,也必然会通过诉讼方式进入司法环节,诉诸司法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提出新的要求、充满新的期待。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增强监督意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要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坚决追加逮捕、追诉;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的,坚决纠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坚决提出纠正意见。

 

要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在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等专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果的基础上,形成长效机制,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罪犯监外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制度,保证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

 

要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特别是依法监督纠正涉及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改变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仍然相对薄弱的现状。同时,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总之,通过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以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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