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诉证据标准
发布日期:[08-05-31 11:07:19] 点击次数:[]

点。并认为起诉案件可按以下层次来制定不同的证据标准:一是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公诉的证据标准,特别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证据应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最高标准。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一旦执行就无法纠正,因而应当留有余地。二是对刑事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可以采用稍低的证据标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诉讼成本。三是对取证难度大的案件,如受贿案、强奸案等往往是在隐密状态下发生,证据也较单一,取证也十分困难,对这类案件也应采用稍低的证据标准,以利于打击犯罪。另外,对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也应实行有差别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起诉时,对与犯罪构成相关的事实要求达到较高的证据标准,而对于那些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事实,则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事实,如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诉讼期限等,可以适用较低的证据标准,有利于刑事诉讼顺利有效地进行。 
    5、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是一种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保障,要完善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起码要完善下列相关制度: 
    (1)改变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工作评价标准,不能单纯以有罪判决作为工作质量的指标,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当承担起追诉犯罪的职责,应树立起慎重而积极的起诉方针,只要其尽心尽力了,即使对一些应当指控的犯罪没有成功地支持公诉,也是无可指责的,以保护检察人员的积极性。 
    (2)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完善检察官任用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庭审方式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没有高尚的道德修为,没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庭审的要求,就不能正确地把握起诉证据标准,更不能有力地支持公诉,提高公诉的质量。 

刑检一处  李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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