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实基础。引导侦查取证是通过介入侦查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为更好地行使控诉职能,有效地追诉犯罪打好基础,是公诉权的延伸。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措施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认证犯罪中的优势,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引导侦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同时,应结合每个时期、某一类案件的特点来确定引导侦查取证的重点。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是监督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公诉的过程就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其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就是标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就是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来进行,其中,合法性是重点,由不合法的证据组合而成的案件证据体系是不可能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的。
2、提高庭审中公诉人运用证据的能力,保证起诉的有效性。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案件的生命线,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着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进行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任何结论都必须立足于证据,举证、质证成为必经程序,也常常是争论的焦点所在;法官审理案件也须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进而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的裁判。可见,公诉人指控犯罪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公诉人对证据的掌握、运用程度如何。目前,翻供翻证现象突出,检、法对证据标准的认识的分歧时常出现,影响案件的处理。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在庭审中运用证据的能力尤为重要。实践中,公诉部门将多媒体示证系统用于庭审,就是把科技手段运用于证据的固定、出庭支持公诉,使取证活动更客观,示证方式更方便,有利于增强庭审的直观性、感染力,提高公诉效果和出庭效率。
3、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不能太高,并不要求必须达到法院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审查起诉时所依据的证据不完全等同于法庭审理时所可能提出的证据,检察官在决定起诉时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起诉并不意味着侦查的终结,控方在决定起诉后仍可以继续收集有关的证据。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公诉证据标准必须达到最终足以定罪的程度。相比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时一般只要求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有合理的根据"、"有明显的理由"等证据标准即可,这显然要低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
4、根据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层次证据标准。不可否认,当前刑事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案情越来越复杂,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些案件事实很难证明,如果要求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准确度,必然会导致有些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作无罪处理,以致于放纵犯罪分子。因而有必要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建立不同层次的证据标准,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和效率。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重要的事实和情节,在证明标准上应该从严掌握,而对于那些相对次要的事实和情节,可以适当放宽。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在法律上的运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提出了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区别对待的建设性意见,他指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与其它非主要事实可适用不同标准。同时注意,罪行的严重程度不同,掌握证明标准的宽严也可以有所区别。"笔者赞同这一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