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矛盾的证据,但出示之后应当阐述对该证据的采信内容和该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对象。
4、证据组合形成体系。
这一个标准要求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必须能够完整地、成体系地证实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也就是指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锁链。以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实现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组合形成体系是评价证据在数量上是否达到充分的重要标志。
证据体系是否形成取决于它能否证明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最终结果必须达到刑法各个罪名构成要件的要求和标准。一方面,证据体系证明的目标不是理论刑法学追求的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概念,而是以注释刑法学界定的以刑事违法为核心的犯罪构成。"从司法上说,面对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具体案件,因而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就成为认定犯罪的根本标准。正是刑事违法性回答了某一行为为什么被司法者认定为犯罪这一问题"。再多的证据,无论其是多么详尽地证实社会危害性,如果不能完整地证实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称其为形成体系和充分完备。另一方面,证据体系证实的目标也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客观真实看似符合唯物辩证法,实则带有形而上学的印记","诉讼中所呈现的并最终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仍是经过证据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调整的,重塑过的新事实,这种新事实因为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因此可以称之为主观事实;又因为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并成立于诉讼法上,仅是诉讼意义上的事实,因此又称之为诉讼事实或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概念的提出与刑事违法构成要件概念一样都为刑事证据形成体系提出了具体的检验对象。
5、证据指向唯一排它。
证据指向唯一排它是指对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地排除了其它可能。排他性要求是"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最集中体现。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表及里、逐步深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形成科学、唯一的结论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而且排它性的概念作为证明标准,简单、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和掌握。
证据指向唯一排它,也是相对而言的。排它的实质类似于西方证据法学中"排除合理怀疑"概念。这里的"合理怀疑"是指经得起理性论证的怀疑,怀疑必须说明理由,讲出道理,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更不是纯粹的推测、妄想。同时,"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证据采信的主体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必须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否则,任何带有主观因素、存在主观范畴的制度设计都可能成为司法擅断甚至是徇私舞弊滋生的温床。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提起公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不仅限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府针对特定公民的刑事追究程序正式启动,使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面临着被剥夺的危险。可以说,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阶段,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地实施,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能否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障。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 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