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诉证据标准
发布日期:[08-05-31 11:07:19] 点击次数:[]

料。一封举报的匿名信,由于没有举证人的署名,没有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同样,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的根据,因为其违反法定的程序。至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两高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要具体分析,不是一概不予采纳。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显著特色。我国刑事诉讼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的,不得定罪量刑",这一规定要求刑事证据之间必须相互支持、相互说明、相互依托、相互吻合,孤证不能定案。 
然而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证据印证并不是一种必要的标准,只要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具有相当的盖然性,法官就可以定罪量刑。最典型的是美国的认罪答辩交易,"在被告人认罪的条件下,法官无需在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进行审理,只需要在量刑问题上审查双方协议的内容,并由此作出判决"。从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认罪答辩的刑事案件证据是不需要证据相互印证的。 
    我国证据相互印证有三个表现形式,第一个形式是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第二个形式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第三个形式是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亦能证实案件的犯罪事实,并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3、证据矛盾合理排除。 
    严格地讲,任何证据与证据之间,甚至是一个证据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这是因为案件中各种发生过的事实和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同时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又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此外,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矛盾性,言词证据在这方面的表示尤为明显。课堂上老师突然向学生展示一个物体,又迅速收回,然后让学生们回忆并描述刚才看到的东西的形状和颜色,学生们的回答基本上是不同的,而且有的答案甚至竟然完全相反。所以在一定情况下,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是真实的,而过份的一致却往往意味着虚假。 
    合理排除有两个方法,一是对象排除。分析矛盾的部分是否属于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即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7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可以作出起诉决定,由此可见,无关定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即使存在矛盾,也属于细枝末节,完全可以合理排除。二是情理排除。即分析矛盾的内容是否符合日常的经验、逻辑和人情事理。上述课堂学生对老师展示物品的描述虽然不一致,但都因为短时间学生的感知、辨别、记忆和表达能力的不同而可以得到合理排除。附带论及的是,矛盾的证据(包括数个矛盾的证据和单个证据的矛盾部分)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这是公诉人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从证据材料完整性的角度考虑,所有证据材料必经全部一字不漏地展示出来。但从证据的真实性来讲又必须对矛盾的证据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胆取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证据和证据内容拥有法定的采信权,否则就无以作出有关立案、批捕和起诉的决定。公诉人对证据的采信权要求区分公诉人展示的证据材料与公诉人采信的证据内容这两个不同概念。公诉人展示证据的全部内容并不代表公诉人采信证据的全部内容;公诉人可以对矛盾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取舍,也可以应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的要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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