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证据标准,是指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证据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这个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公诉、审判环节难以准确掌握。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对公诉证据标准存在一定制约,应当进行完善。
[关 键 词] 证据标准 公诉证据标准
一、有关概念
证据标准,是指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
二、公诉证据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要件以及定罪量型的各种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在实践中具体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繁多、庞杂,有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也有关联不大的。如果对案件事实全部收集、查明,必然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如果只查明主要案件事实,则不易公正处理案件。由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的宽严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在实践中不易把握。
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用以确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它要求每一证据都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并且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但这一规定极其抽象并不能给司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2款关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反面规定,我们认为"确实充分"可以分解以下五个具体标准:
1、单个证据查证属实。这个标准是整个案件证据符合确实、充分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单个证据要符合客观性。即单个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没有存在形式的臆测、想象和无中生有的伪造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值得讨论的是,客观性是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标准,这不仅因为"任何形式证据都包含人的因素"、任何证据"都存在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而且还因为公检法之间,甚至公检法内部不同的经办人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司法人员综合认定上的真实可信性,它已深深打上司法人员认识的烙印。
其次,单个证据要符合关联性。即公诉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证明对象)有客观上的联系。凡是与刑事实体法定罪量刑相联系的事实,与刑事诉讼法程序活动相关的事实,都具有可采性。这里的客观联系不仅仅指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包括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不存在;既包括证据直接与案件事实相联系,也包括证据间接与案件事实相联系;既包括证据的全部内容与案件事实相联系,也包括证据的部分内容与案件事实相联系。
再次,单个证据要符合合法性。即刑事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