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虽然相对自然犯罪而言,其书证物证较少,但在可能获的证据中,书证却又往往占了绝大多数,而且书证类型复杂,因此书证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些书证往往比较隐蔽,在侦查中,应当注意搜查可疑的记事本、便条等,这些往往是有价值的书证所在。
3、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
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学最早包含的内容,早期的刑事侦查学往往是以刑事科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在今天,刑事科学技术愈成为刑事侦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和人打交道,不需要刑事科学技术。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诚然,检察机关的自案件所须要用的的刑事科学检验技术要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少得多,但是,这并不能抹杀刑事科学技术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书检验。正如前文所述,书证是检察机关主要应固定的证据,文书检验,对确定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之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2)笔迹鉴定。在检验文书的真实性时,很大一部分是检验文书权利人签名的真实性,因此,笔迹鉴定也是检察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应用的一项重点。
(3)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对明确资金流向,把握侦查方向,获取犯罪证据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有的放矢
侦查讯问实际上就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心理对抗,侦查讯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胜决于对侦查对象心理活动的把握。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会经历焦躁、对抗、反思、翻供、动摇、突破几个阶段,这只是一般的规律,不是说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这些阶段。不同的心理变化阶段,有不同的针对措施,有的放矢,才能尽快突破。
1、焦躁对抗阶段
正如前文所述,犯罪嫌疑人此时的心理状态是慌乱、惊恐,尚未构建成完成的心理防线,不知道侦查机关究竟了解什么内容。这个阶段,侦查人员宜从快,从狠,堵塞退路,使之措防不及,以期一举突破。
2、反思翻供阶段
若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表现出由语辞激烈,情绪激动,突然转变为沉默,冷淡,甚至出现反复翻供的现象,就意味着犯嫌已经开始构筑心理防线了。侦查对象一般会在试探侦查人员,甚至采用弃军保帅的技俩试图了解侦查人员所掌握情况的多少,这时,侦查人员应保持冷静,采用刺激、用间,用诡诈的方法应付犯嫌的对抗,让其陷入怀疑、猜忌的困挠,破坏他自身对犯罪过程的回忆与认识,使其不攻自破,所谓上兵伐谋,其理于此。
3、动摇突破阶段
经过长期的斗解,犯嫌这时表现欲供还拒,欲说还止的心理状态。这时,侦查人员不能面露喜色,一方面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另一方面要强调隐匿真相的严重性,引导犯嫌尽快做出真实供述或辩解。
(三)因时因事置宜,施用谋略
1、施用谋略的原则
施用谋略,首先要合法,不能搞引供诱供,更不能搞虚假承诺。其次要保密,"谋出于智、成于密、败于泄"。再次要慎用,我不赞成侦查机关搞电影里侦探片的连环计,层层紧扣推理,看似合理,可现实斗争中谋略运用一但失败,必将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