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三)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
由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讯问初期,会产生极度焦躁、抗拒的心理。这种心理,实际上是有利用侦查的,正如兵法所说的:敌静则深若玄洪,敌动则虚实尽显,在经过侦查人员的攻坚突破之后,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猜忌或损耗太多精力而突破。然后,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社会阅历和较高智能,在经过初期的慌乱后,即能调整情绪,开始构建防御体系,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从焦躁不安的一味否定、一味抗拒转变为经冷静分析、理性思考后的否定、抗拒。这种否定和抗拒是建立在理性逻辑之后的,非并一味的否定和抗拒,甚至会采取掉车保帅的策略。这时,犯罪嫌疑人极易翻供,产生反复。
(四)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
侦查讯问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它的诡诈性。审讯不只是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侦查行为。由于侦查对抗双方目的的截然对立,使得诚信同审讯无缘,(除非你把审讯的目的明白地告诉对方,如进行诉辩交易)而诡诈同成功的审讯实践却犹如孪生娣妹。侦查的全部实践都贯穿着诡诈性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法律讲的是公平、公正和诚信。但审讯的诡诈性却告诉我们在审讯这种激烈的"活力对抗"中,诚信只能是程序性的,即所谓程序标准,也就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依"德"办案。如果我们施谋用谋时想到的是道德不道德,这种"宋襄公似的道德观在活力对抗中只会窒息对抗者用谋的积极性与灵感"
然而,这种侦查中的诡诈不是凭空而就的,它实施的基础就是侦查机关所已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它可以是推断性的结论,但它的根基必须实实在在。这就像哈哈镜,人必须是真实的,而照出的影子是扭曲的。就检察机关而,它所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难以获得更多的其它有效证据。较为客观真实的痕迹物证这一类证据少,伴随而来的即是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难以发挥用武之地。检察机关侦查中所依赖的证据除了言辞证据外,就是其它少量的书证。这种相关佐证少的局面,一方面把讯问推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另一方面,却不利于讯问中的证据出示乃至诡诈的使用。
三、检察讯问的方法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侦查讯问即有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相同的共性,也有与之相区别的个性。因此,检察机关的讯问也有其独特的方法和特点。
(一)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
是否掌握足够的证据,是讯问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之一;讯问即是对证据的发现与固定,也是对已有证据的检验与审查,二者是辨证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由人到事的侦查,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正式立案之前还有初查的过程,这是职务犯罪对象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在外围调查阶段,尽可能地掌握相关的证据,才能在今后的讯问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重视发现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一般而言,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中证人的发现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因为职务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做案是一个长期、稳定、隐蔽的过程,不太可能有所谓疑人疑事出现。但是,从证人口中得知证人的线索仍是有效的方法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时候,利用好证人及其证言,就是开阔侦查思路,获取侦查线索的有效方法。
2、重视书证的收集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