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办案件的犯罪案件多是法定犯罪,侵犯的共同法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缺乏被害人的制约,而检察机关侦办对象往往或多或少的地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干预侦查的能量较大,因此,要想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多渠道开辟线索来源,而从罪嫌疑人嘴里获取的案件线索往往比坐等检举控告人的检举控告要强得多。
3、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讯问,不仅是为了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要保障其它无辜者不受刑罚追究,这是侦查活动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侦查讯问的目的之一。保证无辜不者不受刑罚追究,从个案来说,是保证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受刑罚追究,从宏观来看,是保证整个社会无罪的人不受刑罚的追究,这是法律公证的基本体现,也是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要求
4、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转变思想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们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政策,说服教育也是侦查讯问中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法。在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对其今后的改造有不可忽视的重用。教育不是万能的,但不进行教育的讯问无疑是苍白乏力的,更无法使犯罪嫌疑人达到心服口服的境地。因此,不能以任何借口放松这项工作,或者将其与其它任务对立起来。
5、积累审讯经验、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
无论是侦查学、讯问学还是犯罪学,都需要有实践素材的积累。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是刑事诉讼,包括日后的庭审的重要基石。在犯罪手段变化越来越多,犯罪智能化程度、隐蔽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不断地提高侦讯技术,已成为侦查学者和广大一线侦查员的一项艰巨的课题。侦查讯问为这解教这个课题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注重侦查讯问经验的积累,注重成败得失的归纳总纳,是提高和发展侦讯水平的必经渠道。正如******指出的:认识总是从实践中来,回到实践中去,讯问学的发展,也必然遵循这一规律。
二、检察讯问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三类案件的侦查: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赌案件的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的侦查。
由以上案件管辖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侦查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侦查的案件类型主要是职务犯罪,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讯问时,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讯问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
由于职务犯罪隐蔽性强,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物证、书证较少,毁证灭迹简单,许多职务犯罪还是一对一的犯罪,没有第三人在场,这就使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倚重程度较高,许多关键证据要靠侦查讯问获得,讯问人通常是也背负着巨大压力上阵。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侍无恐,采取顽固到底的做法,致使侦查讯问陷入僵局。
(二)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
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具有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是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政法干部,反侦查能力强,对侦查人员一般的讯问技巧、讯问模式都较为熟悉,这就为检察机关突破犯罪嫌疑人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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