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案二审焦点
发布日期:[08-04-30 14:16:04] 点击次数:[]

  -庭审焦点

  再出新证辩驳518万是否工资

  检方:证人证言只能说明张海没有在健力宝集团领取工资,不能说明518万元就是其工资。

  律师:香港健力宝委托健力宝集团以行政费用的名义代付此款给张海指定的账户,该款的真实性质是张海的工资。

  前日庭审中,三名原健力宝人力资源部职员出庭作证,证明张海在健力宝集团没有领取工资,听说是从香港健力宝领薪,但三人都未能清楚说明是从何处听说,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可以证实。张海一方本来申请五名人力资源部职员出庭作证,但原健力宝人力资源部总监等两名证人前日没有到场。昨日上午开庭后,辩方当庭宣布了未出庭这两名证人的证言,两名证人清楚说明张海在香港健力宝领取工资,每月为40余万港币。

  张海认为工资问题是公开的秘密,很多健力宝高管都是在香港健力宝领取工资。前日出庭的三名证人未能说清这一情况,张海称他们是“小孩”,对这些情况只是听说而不知详情是正常的。

  检方在质证中认为,张海作为劳动者应该领取工资,但这些证人证言不能否定张海从健力宝集团支取518万元购买别墅这一行为的挪用资金性质。因为五名证人证言只能说明张海没有在健力宝集团领取工资,不能说明518万元就是其工资,事实上,如果这笔款项就是工资,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在付款凭证中注明,而不是以不相干名义打入张海指定泽升公司账户。

  张海律师张民则认为,张海在香港健力宝确实有工资而没有领取,工资也是得到健力宝集团股东和高管承认的,香港健力宝委托健力宝集团以行政费用的名义代付此款给张海指定的账户,该款的真实性质是张海的工资。因为如果张海没有未领取的工资,香港健力宝也不会委托健力宝集团代付款,健力宝集团也不会将款划到张海指定的账户,追本溯源该款是张海在香港健力宝未领取的工资。至于未履行领取工资的手续就委托划款到指定账户,该行为违反财务制度,是制度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管理问题,不构成犯罪。

  虚增库存平账是否侵占资金

  检方:张海是三水正天的股东,将健力宝集团资金辗转腾挪后进入三水正天,然后以虚增库存方式平账,是侵占资金的实际受益人。

  律师:一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转款是三水正天行为,但又认定转款是为股东还债,两种认定自相矛盾。

  对于职务侵占罪,检方发表公诉意见称,张海是三水正天的股东,将健力宝集团资金辗转腾挪后进入三水正天,然后以虚增库存方式平账,是侵占资金的实际受益人。对张海不是受益人的辩称,检方认为如果是正常资金往来,就没有必要通过浩讯公司、时代精英公司等中间账户转款,实际上这些中间公司都是没有人员没有办公地点的“皮包公司”。至于张海声称三水正天有多名股东,转入三水正天资金不能归为某个股东占有,检方认为张海是三水正天法定代表人和最大股东,将健力宝资金转入三水正天就是个人受益。对张海在健力宝集团股份比三水正天股份利益高的辩解,检方认为张海之所以成为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和总裁,是受大股东健康产业指派,而三水正天又是健康产业大股东,张海如果不保障在三水正天的股份,就不会有在健力宝集团的股份利益。

  对于挪用资金罪,检方认为张海挪用健力宝资金4176万余元用于偿还收购健力宝集团股权时祝维沙先行支付的收购款和利息,挪用健力宝资金1575万元为CASA公司收购了健力宝集团的股权,而这些本应是由股东个人承担的债务,张海行为是为个人谋利。

  在职务侵占罪部分,张海律师张民认为不能将公司行为等同个人行为,将公司占有等同股东个人占有。他指出一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转款是三水正天行为,但又认定转款是为股东还债,两种认定自相矛盾,其根源是在于没有区分公司和公司股东两个概念,使偿还公司欠款变为偿还股东债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个别股东承担了整个公司的责任,民事纠纷刑事化。

  在挪用资金罪部分,张民逐项分析了一审认定的4宗挪用资金。如偿还祝维沙收购款和利息4000多万元,张民认为资金性质是三水正天和健力宝集团的往来款,不是个人借款,资金用途是三水正天用于购买股权,不是个人使用,资金受益者是三水正天,不是个人谋利,资金审批程序上是经正天、健力宝集团和裕兴集团三个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同意,不是个别人决定。因此,该资金既不是归张海个人使用,也不是张海个人把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链接

  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644万余元,决定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本版统筹:本报记者 何惠文 采写:本报记者 杨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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